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机关党委发布时间:2013-02-27浏览次数:108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教委系统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教委系统企业的财务管理。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市教委系统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市教委和市国资委(委托市教委监管)作为出资人,投资组建的各级次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保障企业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防止企业法人财产流失,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筹集合法资金,营运存量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实施企业重组,履行资产清算等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教委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职责,在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教委和事业单位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决定或依法提请出资企业股东会决定出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督促和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本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决定或依法提请下级企业股东会决定下级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指导下级企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第八条企业出资人(包括股东或股东会)和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企业经营管理成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分别行使相应的职权和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企业的财务工作实行出资人决策,经营者负责,财务管理部门执行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分不同情况设置财务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和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一)市教委和市国资委(委托市教委监管)出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市教委直属企业),以及高校出资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级企业,以下简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承担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或会计部门,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承担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财务总监,企业设置财务总监的,由出资人选聘委派。企业财务负责人由经营者提名,董事会聘任。

企业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在财务决策制度中,应对财务决策回避事项作出规定,当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财务事项,相关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出资人行使以下财务决策职权:

(一)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战略规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

(五)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解散、董事会成员和经营者报酬等重大财务事项;

(六)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七)对企业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八)向企业选聘委派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规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二)决定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设置;

(三)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等财务方案;

(四)履行企业债权收缴和债务清偿职责;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七)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等有关情况;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出资人财务决策职权和第十三条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需要根据企业管理体制重新定义的,以企业章程为准。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围绕发展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为财务预算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有关规定,在明确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原则和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推进企业全面实施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根据出资人确定的预算目标组织开展本级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级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并提请出资人审议批准;负责将经出资人批准的本级企业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二)严格执行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出资人提出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三)总结分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或会计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汇总工作;

  (二)分析和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协助经营者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分析和考核企业内各业务部门以及下级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的基本要求是:

(一)要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二)要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要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四)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的工作程序是:

(一)出资人应于每年年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出资企业的财务预算总体目标;

(二)经营者根据预算总体目标,结合本级企业实际,按规定时间向出资人提交下一年度实际预算目标;

(三)出资人对出资企业经营者提交的实际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经协商后提出调整意见,并下达出资企业;

(四)企业按照出资人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2月底以前编制并向出资人提交本级企业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下级企业预算进行审核、调整的基础上,合并编制本级企业的财务预算并提交上级企业。

第二十二条市教委系统一级企业在组织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并逐级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接受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形式的出资。企业接受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出资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比例。

第二十四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法定文件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出资人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第二十六条对出资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出资人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二十八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经出资人决议通过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企业依法以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债务资金需求、债务资金成本和债务资金风险,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分析,经企业出资人审议通过后,与债权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企业依法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业务财政性资金使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结合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形态结构,并实施资产形态结构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制定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应对经济合同财务审核作出规定,明确财务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强化应收款项风险预警预报,落实催收责任,强化合同履约监控,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在企业制订会计政策时确定,并由出资人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出资人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并遵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国资〔201068号)有关投资规范的具体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具有投资合作方的,应当签订书面投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

第三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通过评估确定价值,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和对外投资时,应经过评估和评估备案;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确定交易价格,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市教委直属一级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二级企业、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为其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时,担保总额与本级企业的借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末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的50%。提供担保必须谨慎审核、严格决策程序;被担保企业应当以其有效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应当切实监控被担保企业的资金流动和偿债能力,严密控制担保风险。年终应当向市教委报告担保余额、风险估计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为任何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捐赠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具体做法可参照《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34)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本级企业经营业务无关的“风险投资业务”。“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

(二)外汇、金融期货及衍生品、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三)委托理财等业务。

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

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应按照内部控制规范,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相应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承担决策责任。

第四十二条根据企业业务特点确需经营“风险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4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包含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财务核算、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的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投资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风险投资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制定的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全面盘点、清理核实,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政策确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符合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处理应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永久性且无恢复可能的事实损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应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制订企业及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内部审批权限、处理程序、责任认定等操作规范。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出资人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制订偿债计划,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 成本控制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加强成本预算控制,实行质量成本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应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研发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五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规范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法律、法规按时支付职工报酬,不得无辜拖欠。企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的,应由出资人决定。

第五十二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的同时,应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五十四条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五十五条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和集资。

第五十七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行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八条出资人、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纳入企业财务核算。企业严禁以各种名义设置“小金库”。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五十九条企业转让股权,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和市教委有关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出资人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六十一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议;

(四)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出资人分配。

第六十二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出资人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未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 重组清算

  

第六十四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出资人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出资人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第六十六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六十七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出资人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六十八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情况处理。

  

第九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七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组成。

第七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原则。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下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逐级合并,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有关合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后编制。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资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出资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四条出资人对出资独资和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的财务监督和市审计局及市教委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出资人或者企业监事会的检查,以及出资人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制定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一)企业应当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梳理财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企业应当实施财产保护控制,应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三)企业应当实施财务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制订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企业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财务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能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改变集体决策。

(四)企业应当实施会计系统控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处理程序,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